西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类别:政策法规-招投标法规  地区:西安市  更新时间:2009-6-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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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推动城市绿化水平稳步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的行政执法工作。

  城市规划、环保、土地、市政、交通、房管、水利、农林、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所有绿地的绿线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岸、湖畔、山坡、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西安市城市绿线应当按西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进行规划建设控制。

  第八条 已界定城市绿线的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进行控制,并且由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单位,其中,林业、水利、公路绿地的绿线管理,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单位。

  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城市绿线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当限期迁出,临时建筑及其构筑物应限期予以拆除。

  第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规划,并对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达不到绿化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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